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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遭路人冷漠而被兩輛車輾斃的廣州兩歲女童王悅21日不幸過世。此事件除讓那些見死不救的人們受到道德上的譴責外,也讓全世界看到中國大陸道德教育的淪喪。因此,大陸內部開始湧現制定處罰「見死不救」相關法律的聲浪。

據《環球時報》報導,許多國家早已制定相關法律,處罰「見死不救」這種違背道德良知行為。在日本,見死不救將違反刑法中的遺棄罪,可處以3個月以上、5年以下徒刑。

2009年日本藝人押尾學對瀕死的酒家女見死不救,沒有立即打電話叫救護車,而延誤了救治。日本法院以遺棄罪罪名判處押尾學2年6個月刑期。

在歐洲,許多國家也以刑罰處罰「見死不救」。在義大利,刑法對於見死不救的刑期是1年以下或2500歐元罰款;德國對於路見急難不加以救援,處以1年刑期或罰鍰;法國刑罰最重,見死不救最重可處以5年刑期或7萬5千歐元罰金。

為了鼓勵路見急難,挺身相救,打消旁觀者因為施救失誤而遭到控告的猶豫心態,喚醒人們的道德責任感,部份國家或地區則制定法律,保護「好心人」。

2004年萬聖節時,加州女子麗莎好心地從一輛即將爆炸的事故車輛中救出傷者,沒想到4年後傷者卻以麗莎救援時施力過當,導致他癱瘓為由,而控告麗莎。

這樁控告案曾引起美國社會關注,所幸加州議會於2009年6月緊急通過《好心人免責條例》,才使麗莎免受控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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