屏東縣警察局高樹分駐所前副所長王裕隆,去年6月間因感情糾紛殺害2名女子,最高法院今天維持二審認定,王裕隆被依殺人罪判處死刑,褫奪公權終身,全案定讞。
王裕隆為最高法院今年以來第16名判處死刑定讞的被告,也使待槍決的死囚人數累積至55人。

判決書指出,當時擔任員警的王裕隆因查緝毒品認識吸毒者潘姓女子,潘女出獄後,2人進一步交往並發生性關係,後來潘女選擇與另名江姓女子交往,並於去年6月間與王裕隆攤牌分手、避不見面。

根據判決書所載,王裕隆由愛生恨,萌生報復之意,與潘女分手幾天後,持鋁製球棒到潘位於高雄市三民區的住處樓下等候,並壓低帽子和撥開監視器鏡頭,躲避監視器錄影。

王男見到潘姓女子,質問她為何避不見面,雙方爆發口角,王見潘無意復合,竟隨潘女到地下室後,持鋁製球棒攻擊潘女的頭、頸部致死。江女見潘女遲未返家,擔心潘女安危,持鐮刀到1樓查看,也遭王以球棒、鐵製拔釘器攻擊頭、頸部,並一路追殺到地下室,江女傷重不治。

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據報後,循線逮捕王裕隆。

王裕隆於審理時,辯稱自己因緝毒認識潘女,將她收編為線民後,為協助她戒毒而多次借款給她,但卻遭潘女設計發生性關係,還遭恐嚇不得揭發此事,才心生不滿想要回出借的錢,但談判時遭潘、江聯手挑釁,還被江女持鐮刀攻擊,才反擊打死2人。

法院認為王案發前刻意將車停在遠處,犯案後步行逃逸時,沿路更換並丟棄犯案所穿的衣褲、鞋襪,又繞行一大圈後,才搭計程車到停車處,開車返回高樹分駐所服勤,早已預謀好殺人後逃離現場,殺人意念堅強,犯後始終否認故意殺人犯行。

王男一、二審均被依殺人罪判處2個死刑,褫奪公權終身。

最高法院審酌蓄意謀殺潘姓、江姓女子,事後雖履行對被害人家屬的賠償責任,仍無法彌補犯案的重大惡性與罪責,有與社會永久隔離的必要,因此駁回上訴。

王裕隆被依2個殺人罪判處死刑,褫奪公權終身,全案定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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