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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藝人裴琳今年9月間第2度酒駕,並追撞一輛公車,酒測值高達1.16 mg/L。板橋地方法院審理後,今天依公共危險罪,判她拘役59天、得易科罰金。全案可上訴。

裴琳(本名蔡裴琳)今年9月9日晚間在台北市東區一間酒吧與朋友飲酒後,隔天駕駛友人的車輛離去,行經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時,追撞前方一輛公車,警方據報到場處理,經酒測發現酒精濃度高達1.16mg/L,帶回派出所詢問後,移送板橋地檢署複訊,檢察官訊後諭令新台幣3萬元交保。

檢方調查發現,裴琳在民國94年間曾因酒駕初犯,獲台北地檢署予以緩起訴處分,檢方認為她不知悔悟,再度酒駕肇事,10月間依公共危險罪將她起訴,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。

法院審理,認為裴琳曾因酒駕獲緩起訴,卻不知警惕,罔顧公眾安全,考量她認罪,態度良好,依公共危險罪,判處拘役59天、得易科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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